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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得感想: 唉!!!!!只希望公權力可以強制執行真的看了很心碎 ,

在此順便聲名: 倘若我家寶貝被欺負甚或遭遇不測, 該名加害者(以及族繁不及備載)請你們小心一點!

文章節錄自聯合新聞網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4/1812944-動保法重大變革!禁吃貓狗肉-虐待動物最重判2年

《動保法》修法有重大變革。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,正式將禁吃貓狗肉條文入法,違法將重罰5萬至25萬元;虐待動物也提高罰則,從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得併科罰金10萬至100萬元,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罰金20萬至200萬元,被稱為軍方虐殺流浪狗的「小白條款」。

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王忠恕表示,修法後吃狗肉、貓肉都違法,且連持有犬貓屠體都違法。另外,過去常看見飼主貪圖方便用機車、汽車遛狗,因為速度太快,造成小狗疲於奔命,今天初審條文也納入動保法規範,不得再以汽機車遛狗,違法將罰款3000元至1萬5000元。
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進行《動保法》修正草案逐條審查,上午完成初審,將送立法院院會進行二讀與三讀。

軍人虐待流浪犬小白致死,之前又有台大僑生虐待「大橘子」流浪貓事件,引發社會公憤,要求虐待動物提高罰則的聲浪四起。立委王育敏、高志鵬、黃偉哲等人提案修法,提高虐待動物罰則,不僅提高刑期,也提高罰款。

根據上午初審通過的動保法第25條,明訂不得宰殺、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,違法將處2年以下,併科罰金20萬至200萬元罰款,希望提高罰則遏止民眾刻意虐待動物情事。

農委會畜牧處表示,過去法官可能會依照法條的最低刑責判刑,現在把最低刑責提高,等於加重刻意虐待動物者的處罰。

另外,去年也查獲高雄茄萣有人經營「羊肉爐」,實際上卻是賣狗肉。立委王育敏提案,將禁吃狗肉、貓肉入法通過,這也是法律首度規定禁止吃犬貓肉;初審通過修文明訂宰殺、販賣、購買、食用或持有犬、貓或其屠體、內臟或含有其成分食品,可罰5萬至25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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